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6号颁布时间:2014-12-15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三、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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