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5号颁布时间:2014-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2010年第64号和2013年第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2.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