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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颁布时间:2014-06-05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7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7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7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7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7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7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71日起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1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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