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7号颁布时间:2014-0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一、自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其他单模光纤”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9001100001和9001100002。
三、凡申报进口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印度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3号
2.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