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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颁布时间:2014-04-21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2014-0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1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0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418日起,对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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