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颁布时间:2014-03-31
为进一步便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于
一、自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及“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ECFA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其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自
在
自
三、自
自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四、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出口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
对于使用未与海关联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出口的货物,出口人在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前须通过证书系统补充或修改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