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0号颁布时间:2013-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一、自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 “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浆粕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01、4703210001、4706100001和4706300001;其他浆粕的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90、4703210090、4706100090和4706300090.
三、凡申报进口浆粕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加拿大或巴西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加拿大或巴西,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5号
2.浆粕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