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13-09-09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1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详见附件),规定自
一、
二、《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P”。例如,山西省第7项应填写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P1407)”,项目性质仍为“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
三、对
四、对于未列入《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资目录(2013年修订)》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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