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1日 财税[2002]113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报来的《关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DYW-20Z液氧罐
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甘财税[20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国防工业的发展,对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
DYW-20Z液氧罐,凡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签证的,可按照
《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第011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做退库处理。原《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
[2002]90号)中规定的地方企业生产军工配套产品已征税款的处理可比照本
批复的原则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