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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3〕15号颁布时间:2013-07-09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30个已经履行换文手续的国家执行该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7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二、自201371日起20151231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2013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附件:1.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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