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公布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等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颁布时间:2013-05-30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71日起执行。

  二、本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税号71161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3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71日起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