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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国税函[2004]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下发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其中在“认定 登记”(第二章)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 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此项审核制度予以取 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 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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