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颁布时间:2007-1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一)——主动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二)——应申请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一)——告知变更被申请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二)——告知变更复议机关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三)——告知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四)——告知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五)——告知合并审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六)——告知有关回避决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七)——告知不予同意和解协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告知书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
25.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建议格式)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调解书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一)——一般终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二)——因和解终止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