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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7-12

     2001年7月12日 税委会[2001]7号 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沙十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 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 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 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 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 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 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 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公开使用,仅提供给农业部沙十经贸部、 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及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肉 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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