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7]41号
为保证增值税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总局
决定,1997年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为依据,运用自查和抽查的方法,认真检查税制改革以来各地贯彻执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维护增值
税的统一、完整和严肃性,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1994年以来各地制定的增值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在执法中是否认真执行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增值税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检查重点如下:
(一)是否有变更税目、税率,擅自开口子减免税现象。
(二)有无违反税收法规,对一般纳税人采取销售实耗扣税、核定毛利率、自定
征收率征税的现象。
(三)有无擅自扩大扣除范围的现象。
(四)有无违反总局的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五)是否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仓库设施、值班制度、
发售手续、帐簿登记是否健全。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
[1995]196号),有无擅自简化、变更申报内容的现象。
(七)有无变换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检查方法
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采取各级税务机关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和总局进行抽查验
收的方法。在自查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通知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边查边纠,
并将自查和纠正的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工作结束后,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所
属国家税务局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少于20%。省及省以下的执法检
查工作应于6月底以前结束。7月份总局将抽调部分地区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对省级
国家税务局进行抽查验收。总局抽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听取被抽查单位3年来增值税
执法情况及本次自查和纠正情况的汇报;查阅地方性的增值税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收发文目录以及不采取发文形式的会议纪要、电话记录、领导讲话等;抽选部分企
业进行纳税情况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端正态度,把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
(二)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做到认真、细致、深入,
不走过场,保证检查的质量。
(三)各地应于7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总局。
(四)各地应把检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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