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9号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国税函[2003]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截止2003年7月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覆盖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切实做好下一
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时供应,
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需求数量比照增值税专用
发票计划上报办法上报总局,即每年4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
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总局。今年9月20日前,各地要将明年上半年专用设
备的需求计划随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对各地专用设备需
求数量进行审定汇总,送交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安排生产,专用设备的供货合同仍
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各省级服务单位签订,专用设备的发放工作由各服务单位
依据供货合同发放。
二、2000年以前推行的42万套专用设备是在DOS版环境下运行的,如果
发生金税卡损坏需更换或企业需增加开票机数量的情况,应采取自然淘汰方式有偿更
换为PCI类型的专用设备。需要更换专用设备的数量也要统计到专用设备需求计划
中。
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专用设备需求的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表上传至国家税
务总局流转税司,传真电话:010- 63417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