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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2]45号颁布时间:2002-03-14

     2002年3月14日 财税[2002]4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新华书店销售 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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