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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海关《报关单据流转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90]京关业二字第13号颁布时间:1990-01-08

     [90]京关业二字第13号 一处、二处、保税处、邮办处、调查处、办公室、机场海关: 为进一步严密货运监管环节,完善报关单流转程序,现将我关研究制定的《北京 海关报关单据流转程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此《办法》适用于在业务二处申报科 申报,并在有关现场验放的报关单。 请组织实施。 一九九○年一月八日      报关单据流转程序管理办法   一、申报环节   (一)进口   1、报关人应分别填写:   (1)一式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时附有关单证一套,包括《报关单附件清单》 一份;   (2)一式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单证一套;   2、报关单编号:   (1)免税(包括集中纳税):申报复核人员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编号"栏内 用打号机要印黑色编号,以"2"开头。如1990年1月份申报科接受申报的第一份 免税(包括集中纳税)报关单,应在该份报关单线一页上打印编号200001;   (2)口岸纳税:征税人员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栏内用打号机打印 黑色编号,以"3"开头。如1990年1月份征税组接受的第一份征税进口货物报关 单,则应在该份报关单每一页上打印编号300001。   3、报关单流转   (1)免税(包括集中纳税):申报复核人员在一式一份进口报关单上加盖 "验讫单"及"骑缝章"后交给报关人。另一式二份进口报关单(附有关单据一套)和一 份《报关单附件清单》留申报科,按规定输入微机后及时转二处理单组;   (2)口岸纳税:报关单据由申报组转征税组征收税费,并打印缴款书后,由负 责发放缴款书人员在一式一份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及"骑缝章"后交报关人。另一 式二份报关单(附有关单证一套)和一份《报关单附件清单》留申报科,装订征税作 业单后(小白条)及时转理单组。   (二)出口   1、报关人应分别填写:   (1)一式二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单证一套,并加附一份《报关单附件 清单》;   (2)一式二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单证一套。   如果是海运、铁路运输出口货物,则加填一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单 证一套,供转关运输用。   2、报送单编号:   接受申报人员接受申报后,不分征、免税报关单均由申报复核人员在每张出口报 关单(三份或四份)"海关编号"栏内用打号机打印上黑色编号,以"2"开头。如:2 00001等。   3、报关单流转同进口报关单。   二、验放环节   1、货物申报人办完申报手续后,持一式一份报关单及所附有关单证,应在次日 起七天内(第七天遇星期日和节假日顺延)交纳税费并应自申报之日起十天内(第十 天遇星期天和节假日顺延)持申报科签发的报关单一式一份到货物所在地现场海关办 理验放手续。如超期报验,各现场应填写《报关员联系单》报二处综合科处理。   2、各验放现场海关均按其代号(大山子2、集装箱3、东郊4、五里店5、广 安门6、展览会7、北京站8、邮力处9)在其所接报关单(包括出口转关用一式一 份报关单据)上分进出口情况分别编号。如:集装箱科90年1月接进出口报关单各 1份(均为第一份),则分别以打号机打上红色编号300001,其位置应在申报 环节编号的上方。   凡应征收税费的进出口货物,各现场海关在核实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缴款书后, 应在所有报关单(包括出口转关用一式二份报关单据)上加盖"已付款"印章,然后办 理验放手续,加盖"放行章"(如属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则加盖"验讫章")。如有《货物 查验记录》,则应一并装订在一式一份的报关单据上,并及时转回理单组。   3、各现场海关应负责出具核销用、出口退税用以及其他需退货主留存的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其中因出口产品退税而需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时,集装箱科和东郊站的 到集装箱加盖备案人名章;五里店仓库和广安门站的到五里店铁路监管科加盖备案人 名章;空运的到机场货管一科加盖备案人名章。同时将原申报环节的编号抄在退给货 物申报人报关单的"海关编号"栏内。同样,如有其他批注均应抄上,使其与报统的报 送单一致。   三、复审   1、理单组接收申报科一式二份及各验放现场转送的一式一份的报关单据;   2、理单组将申报科与各验放现场转送的报关单据按申报环节的报关单海关 编号一一核对。进行复审时,应将实际验放情况抄录在申报环节一式二份报关单上 (以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并用红笔将查验环节的报关单编号(红)及放行日期抄录 在申报环节一式二份报送单相应栏目上。复审后,复审人应在全部报关单上签名。   3、申报环节的一式两份报关单转统计科;验放环节的一式一份报关单转单 证室。   四、担保货物(包括暂时进出口货物)   1、备案   A进口   申报人应填写:一式二份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一套并加填一份《报送单随附清 单》);一式一份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一套);一式一份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一 套),做关封用。   B出口   申报人应填写:一式二份出口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一套并加填一份《报关单附 件清单》);一式一份出口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一套);一式一份出口报关单 (随附有关单证一套),做关封用;如属海运铁路运输出口货物,则需加填写一式一 份出口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一套),供转关运输做关封用。   申报人员妆受申取后,在每份报关单的"海关编号"栏的左侧及备案登记本上编号, 编号为:(90)业二进保字第110001号;(90)业二出保字第12000 1号;(90)业二进暂字第130001号;(90)业二出暂字第140001 号;(90)业二影出暂字第16001号;(90)业二影进暂字第170001 号等。   经复核无误后,不论进出口货物,一式二份报关单据留申报科存档,一式一份报 关单据交货主携带至验放环节,另一式一份报关单据做关封亦交货主。如属海运、铁 路运输出口货物,则应再加一份报关单据交货主携至验放环节做转关用。   2、现场验放   现场如未开箱或未发现其他情事,则不需开拆关封交货主留存。现场将一式一份 报关单据批注后转理单组、理单组在转统计科时应注明"转申报科"字样。   现场如开箱查验或发现其他情事,则应开拆关封,由现场将开箱情况或其他情事 批注上再重封交货主。将另一份报关单据同样批注后转理单组,理单组在转统计科时 应注明"转申报报科"字样。   申报科备案经办人应经签字后从统计科取回有关单据,并随原存档的一式二份报 关单据一起存档。   3、结案   (1)办理正式进出口手续   申报科将存档的报关单据及关封内的报关单据合为一处,由复核人员按一般进出 口手续在海关编号栏的右侧编号,办完统计,申报及征税手续后将所有报关单据直接 报送统计科。   凡应征收税、费的进出口货物,结案人在核实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缴款书后,在 所有报关单上加盖"已付款"印章。   海关结案经办人应将结案情况及申报环节办理正式进出口手续报关单的编号登记 在备案登记本上。   (2)复运出、进口   报关人凭原存关封径至各验放现场海关办理复运出、进口手续,各现场海关凭关 封验放,并将验放情况在报关单上批注后再次封入关封,交货主退回申报科凭以结案。   申报科结案人员结案后,应将所有存档报关单据及关封内的报关单据合为一处, 由复核人员按一般进出口手续在海关编号栏的右侧编号,然后直接报送统计科。 海 关结案经办人应将结案情况及申报环节办理结案手续报关单的编号登记在备案登记本 上。   五、交接要求   1、各个交接报关单据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登记、交接制度,填写 《报关单交接登记表》。   2、要求报关人在每份报关单的右下方加填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电话、以备查询。   六、其他   1、每份报关单上均应批注、签章。   2、申报日期以报关人填写的申报日期为准,请海关各环节经办人注意审核。放 行日期由海关各放行(转关)现场填写。   3、如因为查处走私、违规案件需留存报关单时,应按如下方法办理:   (1)申报环节发现走私、违规案件时,应将全部单据(即一式二份及一式一份 报关单)转处综合科案件审理组,并将报关单编号报理单组;   (2)查验环节发现走私、违规案件时,应将一式一份报关单按规定编制报关单 编号(红),同时将报关单在申报环节的编号(黑)报理单组。(凡二处所辖各科应 将此单转处案件审理组。案件审理时,审理组应申报环节的一式二份报关单调出, 以备审理之用)。   (3)案件结案后,应由负责结案的处(科)室将结案情况批注在原报关单据上 并复印存档,正本转理单组。理单组复审后,将一式二份报关单转统计科,一式一份 报关单转单证室。   4、如各验放现场海关发现有应补充申报、补税等情事,应开具《工作联系单》 通知申报科,责货主重新申报,其手续同一般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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