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5]184号颁布时间:1995-03-15
1995年3月15日 署监[1995]18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2号)转给你们,并将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海关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我署以署监一[1994]234号文件转发)规
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
单”,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
法》([89]国税流字第390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
二、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自1994年1月1
日起执行,势必引起海关补签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
口货物的退税报关单的问题。请各关组织人员,成立专门小组,按我署“关于加强出
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一[1991]72号)的规定做好补签出口退税报关
单的工作,补签时间不受我署“关于办理补签出口产品退税取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3]147号)的限制。补签工作应在1995年年内结束。
三、各关应加强与所在地税务、经贸部门的联系,做好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工
作。
以上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