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3]11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
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下发后,为准
确办理退还增值税,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曾电话答复你局,外国驻华使(领)馆及
其人员申请退税时附送的购物发票必须是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近接外交部来函称,部分外国驻上海领事馆反映,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
从上海购买的物品因购物发票为地方税务局监制而无法办理退税,要求予以解决。经
研究,考虑到上海市目前的特殊情况,总局决定在上海市实行统一的发票管理办法之
前,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从上海购买的按有关规定可以退税的物品,可暂
凭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列明商品名称的普通发票办理退税;对未列明商品名称的
普通发票不予办理退税;对主管退税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有争议的普
通发票可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开具证明确认属于购物发票后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
(领)馆及其人员对其从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购买的物品申请退税时,仍须附送由国
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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