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2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01年
9月,总局下发了《
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1]57号)。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案件来看,部分地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够严格,有的
甚至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给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
进行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为切实保证审批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
步加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
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
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
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
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
制定。
三、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应当严格按照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实地核查办法执
行,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
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
发票的商贸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迅速组织全面
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须立即移
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须于2002年8月15日前完成复查、清理工作,并向总局上报复查清理
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略)。传真:010-63417783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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