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7日 国税函[2003]885号
北京、辽宁、河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
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
请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
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
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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