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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44号颁布时间:2003-02-27

     2003年2月27日 财税[2003]44号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 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 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税号         名称   26161000   银精矿含银   26030000   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   26070000   26080000    26169000   26179090   74020000   冶炼中间产品含银   78019100   78019900   71061000   成品银   71069110   7l069190   71069210   7106929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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