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日 国税明电[1999]18号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期抵扣的政策将今年年底到期,各地要按照《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
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抵扣工作。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抵扣进度,总局决定自1999
年10月份起至年底止改为按月上报抵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月统计抵扣情况一律以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数字为依据,并填写《增值税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传真:
010-63417972联系人:田育红)。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上报的期限为:10月、11
月份均于次月5日以前,12月份于当月25日以前。
三、1999年第三季度仍按原办法统计上报,但上报期限改为10月15日以
前。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
填报所属时间: 年 月 单位:万元
1995年初存货 本月抵 本年累计 1995年至今 月末尚未
企业分类 已征税款余额 扣数额 抵扣数额 抵扣数额 抵扣余额 备注
栏次 1 2 3 4 5=1-4 6
合计
工业及
其它
商业企业
填报单位:(公章)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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