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2]1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 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 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 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