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7日 财税[2002]172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
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
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8号)的规定,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
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
增值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对上述公司销售给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否免征增值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上述公司自1998年1月1日起销售给除教育科
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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