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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2002年度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2]171号颁布时间:2002-11-08

     2002年11月8日 财税[2002]171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国有大中型铜冶炼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将2002年度粗铜和杂铜进口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延期至2003年3月31日,即在原品种、数量规 定的范围内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并与2003年3月31日前报 关进口的粗铜和杂铜,仍执行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铜 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7号)文件及《财 政部关于2002年粗铜、废杂铜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2002] 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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