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日 国税函[2002]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
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
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
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
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
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
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
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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