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9日 国税发[20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
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
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
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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