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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颁布时间:2001-11-26

     2001年11月26日 国税发[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 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 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 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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