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3日 国税明电[1994]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
件《
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
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
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
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
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
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