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76号颁布时间:1994-06-23

     1994年6月23日 国税明电[1994]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 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 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 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 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 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 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