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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76号颁布时间:2001-06-15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发[2001]76号 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税务 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 到位。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 及时报告。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为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金税工程的质量与效 率,确保金税工程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 工作实际,制订本岗位职责。 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 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 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 责,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不得随意变通。 (二)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 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 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 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七)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 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 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 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五)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六)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七)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八)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 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 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 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 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 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 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 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 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 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 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 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 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 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 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三)发票发售岗位 1.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 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 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 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 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 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 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7.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 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8.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 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9.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0.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 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报税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 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 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 收。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 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 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 8.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10.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1.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认证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 作。 2.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 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3.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 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 册备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 进行人工校正。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 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7.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 故拒绝。 8.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 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9.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 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 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数据采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 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 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 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 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 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0.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 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 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 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 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 专用发票的发售。 (八)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1.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 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2.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 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3.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 服务情况。 4.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 核岗位。 (一)发票发售岗位 同县局发票发售岗位。 (二)报税管理岗位 同县局报税管理岗位。 (三)认证管理岗位 同县局认证管理岗位。 (四)日常稽核岗位 同县局日常稽核岗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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