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3]147号颁布时间:1993-12-24
1993年12月24日 国税发[1993]147号
第7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7.“进项”中的第6项、第7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列。
8.“税额计算”中的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及第21项“期末留抵税额”
应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核算账户余额填列。
9.“税额计算”中的第17项“本期代扣代缴税额”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扣缴的增值税。
10.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表,纳税人按期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
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企业使用,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
为的企业及个人是否填报,可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2.本申报表为二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3.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