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
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
[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
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
《
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
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