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4日 内贸农字[1994]210号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
河南、湖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武汉、青岛、南
京、宁波市供销社(商业厅)、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供销合作总公司
国务院决定1993年度动用国家储备棉1000万担。其中,1993年9月
1日至12月31日出库储备棉价格和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国家
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
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作了具体规定。现将该批储备棉l994年1月1日至
8月31日出库部分的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备棉供应价格。按《
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内贸农字[1994]第166号)执行。即每50公斤(以下简称担)标准级皮辊
棉,产地二级站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1994年1月1日起为334.45元,
1994年5月1日起为333.02元,顺加储备棉入库费用(每担不超过8元)。
锯齿棉另加衣亏补贴12.16元。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供应价格与原库存
价格之差额,标准级每担按38.35元,四川棉34.75元,新疆棉24.85
元;1994年5月1日起按36.92元,四川棉33.32元,新疆棉
23.42元,全额上交国内贸易部,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
二、棉花调拨奖励金上交及使用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批储备棉增值税计算方法。国家储备棉作为库存商品,其存货已征税额的
计算,按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4)06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储备棉在今年内出库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其出库部分已征税款的计
算,按
(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内贸农字第148号《关于510万担
储备棉花结算价格的紧急通知》规定,1994年4月安排的510万担储备棉,每
担加收的80元储备棉贷款利息等,计入应交增值税销售额中。
五、出库储备棉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批出库储棉,由于税率不同、供应价格不同,工作比较复杂,请各有关部
门互相配合,通力协和,务必于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
七、1993年度动用的1000万担储备棉,其升值款、奖励金和加收80元
款,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上交国内贸易部。逾期不交的,按原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