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字[1994]3号颁布时间:1994-01-25
1994年1月25日 财预明电字[1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
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
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
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
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营这些商
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