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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8]82号颁布时间:1998-02-17

     1998年2月17日 署税[1998]8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继续实施 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4号)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 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9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地海关对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和部分品种粮食进 口,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直 接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上述通知执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市场物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传[1998]2号)规定具保放行的免税物资,请按本文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三、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免税品种审核验放,超出规定的品种应照章 征税,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财税字[1997]19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 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 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 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附表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序号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螨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农药品种无论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序号 税 号 商 品 名 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00 莫比朗原药 8 29329990 呋喃丹原药 9 29333900 乐斯本原药 10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1 29309090 拿扑净原药 12 29333900 精稳杀得原药 13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4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5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6 29332900 扑海因原药 17 29339000 速克灵原药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 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7]19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 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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