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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5]07号颁布时间:2005-04-25

     2005年4月25日 国机采字[2005]0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 精神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 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空调定点品牌。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 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京内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 购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全面执行空调集中采购制度。   2005年实行集中采购空调的种类为民用空调(分体壁挂空调和分体立式空调), 中标品牌为春兰、海尔、格力。   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采购中标品牌以外的空调,京内单位仍在北京复兴商业城采 购;京外单位需将拟采购的空调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和服务要求等报(或传真) 采购中心审核。审核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二、执行期限   2005年空调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从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一年。 在此期间,中标空调生产企业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附件一)及相关服务承诺(附 件二)为采购单位提供空调送货、安装及售后服务。   三、中标价格   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采购价格的最高限价,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需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在中标企业中二次竞价。采购单位需将具体需求(包 括规格、制冷量、数量、功能要求等)报送(传真)采购中心。   本通知公布的空调价格为空调的标配价格,超出标配以外的管线,按价格明细表 中公布的标准收费。   四、采购程序   (一)各单位采购空调需登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http://zyzfcg.ggj.gov.cn)选择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下载并填写《中央国家 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附件三),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 本通知公布的生产厂家指定的当地供货商(附件四)。供货商收到《确认单》后,按 照采购单位要求的安装时间和地点送货、安装。   采购单位如需详细了解企业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可在网上点击相关链接,具体采 购流程和帮助信息可点击“空调采购指南”。   (二)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三)空调采购一般不需要签订合同,但采购批量较大或其它原因需要签订合同 的,可直接与供货商签订。   (四)各单位需对安装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供应商提供的《中央国 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附件五)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 商付款,供货商开具发票。   《验收单》和供货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凭证,统一由财务部门入帐。 《验收单》由供货商提供,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三、四联由供 货商留存。   采购单位采购空调应在要求安装时间前2天通知供货商。   五、节能要求   采购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 发[2004]3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 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要求,在技术和服 务同等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空调。   按照能源效率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201.3-2004),空调的节能评价值2级及以上为节能产品。   六、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空调采购过程中,按照中标企业的服务承诺,对其产品价格、质量、 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注意保护中标企业和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 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空调,不得向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空调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供货商结算费用。   七、违规处理   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企业进行监督和考核。中标企业和供货商有下列行为的,采 购单位可向采购中心书面投诉。采购中心核实后,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责成中标企业 予以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供应商资 格,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空调采购的;   (二)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提供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空调产品的;   (三)提供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未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的;   (四)不按协议规定执行中标价格或擅自提高空调价格的;   (五)经采购中心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行为。   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空调采购, 并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采购空调的费用,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到所属单位,以确保空调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 实施。   对在空调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处010-83084972,传真电话: 010-83084972)。   本次中标的空调品牌和具体的产品信息,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 (www.ggj.gov.cn)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 上公布。各采购单位可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采购监督服务电话:(010)83084972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8275118、68131517 附件:一、2005年中标空调品牌价格明细表    二、中标空调品牌生产厂家服务承诺书    三、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    四、中标空调品牌生产企业及各地区供应商名录    五、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    六、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服务协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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