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办字[1993]46号颁布时间:1993-04-26
1993年4月26日 国检办字[1993]46号
国务院国发[1993]22号通知指出:“去年以来,一些大中城市的企事业
单位和机关,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
券。这种做法,扰乱金融秩序,违反税收和财务会理制度,扩大消费基金支出,助长
不正之风,必须立即加以制止”,“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发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
券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把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作为今后财税大检查的一项
内容”。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主管
部门,组织、推动各单位对发放和购买代币购物券的情况认真进行全面自查,并及时
掌握自查情况。在此基础上,会同审计、税务、商业、银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进行抽查。大中型商业流通企业,应作为抽查的重点。对有群众举报的单位,要选派
得力人员,认真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是否违反金融政策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
行组织印制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是否为购券单位开假发票,偷逃税款?是否违反财
税财务管理制度,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并将购物券款项直接摊入成本或费用,
或者将代币购物券作“关系券”,助长不正之风等,对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2年11月13日紧急通知后,甚至在国务院国发[1993]22号通知下
发后,继续印制发售、购买、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单位,要认真检查,严肃处理。
三、对查出的印制、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凡自查出来的,要立即停止印
制、发售,并按税法规定如数补交偷逃的税款;凡被查出来的,除补交税款外,要处
以代币购物券发生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对查出的购买、使用代币购物券的问题,自查
出来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要全部调列企业奖励基金中,奖励基金
不足或无奖励基金的,调列福利基金,并按规定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个人收
入调节税、奖金税、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被查出来的,除补交各项
税款和基金外,处以代币购物券发生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对被查出的少数有意隐瞒不
报,甚至依然我行我累的单位,一律按全部发生额处以一至二倍罚款,并建议有关部
门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公开通报批评;凡是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购物
券被处以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应用税后利润支付。
四、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除了要主动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组织设在当地的中央
企事业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外,还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对这些单位进
行抽查。对查出的应上交税款和处罚金额,一律汇交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
银行开设的临时过渡帐户,中央财政按实际入库金额给予地方财政20%的分成。
对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的问题进行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
部门和大检查办公室一定要十分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专项检查抓紧抓好,
切实做到国务院通知中规定的三个不准,以维持正常的经济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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