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颁布时间:1999-12-24

     1999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 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 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 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 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 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 年底。   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