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5日 [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外经贸委
(厅、局)、计委、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我国国际招标采购管理,保证国内外投标者的公平竞争,国家经贸
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曾联合发出关于
《
国际招标采购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778号)。
鉴于目前国家对在国际招标采购中中标的国内产品,全部和部分退还增值税,
为了规范我国的招标活动,现对国际招标采购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属在国际招标中,投标商用国内产品进行投标,在投标书中只列产品实
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不应包含国家将退还的增值税金额。
二、国内产品中标后,项目业主单位只承担产品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不承
担国家将退还的增值税金额。
三、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