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证字[1998]227号颁布时间:1998-11-25
1998年11月25日 财证字[1998]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
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适应此次政府机构改革及部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需要,财政部
决定:从1998年12月15日起对资产评估机构换发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程序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行政主客部门接到通知
后,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申报所需新证数额(含原由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颁发资格证书的机构),并附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财政部核准后下发各地。
(二) 原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持原《资产评
估资格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换证手续。
二、证书的管理
(一) 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编号管理,按号下发,并从
换证之日起生效。
(二)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统一交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和处理。
(三) 已具备资产评估临时或正式资格的机构在输种类变更手续时,经审
查合格后,一律换发新证。
三、换证的工作要求
(一) 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换发
新的资格证书时,必须对资产评估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凡在财政部财评字
[1998]101号文件下发后批准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一律报财政部
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二) 此资换证工作截止到1999年1月底,凡1999年1月31日
后仍未换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律不得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 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行
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换证工作情况向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财政部将对各地的
换证工作进行抽查,对换下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评估
机构的资产评估执来资格,收回证书,并对发证机关通报批评。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