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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

(89)建总发字第115号颁布时间:1989-06-27

     1989年6月27日 (89)建总发字第11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财政部〔89〕财办字第 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 政职能的通知》发出后,各地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审查招投标工程标底问 题,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继续按照〔87〕财预字第 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执行。即"实行招投标工程的标底造价,是工程 预算的转化形式。合理确定标底造价,是保障招标承包责任制顺利推行的重要条 件之一。建设银行应当做好招投标工程标底造价的审查工作,标底造价经建设银 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招投标"。因此,各地建行在贯彻落实〔89〕财办字第 4号 文件的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87〕财预字第158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 投标工程标底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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