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
(89)建总发字第115号颁布时间:1989-06-27
1989年6月27日 (89)建总发字第11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财政部〔89〕财办字第 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
政职能的通知》发出后,各地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审查招投标工程标底问
题,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继续按照〔87〕财预字第 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执行。即"实行招投标工程的标底造价,是工程
预算的转化形式。合理确定标底造价,是保障招标承包责任制顺利推行的重要条
件之一。建设银行应当做好招投标工程标底造价的审查工作,标底造价经建设银
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招投标"。因此,各地建行在贯彻落实〔89〕财办字第 4号
文件的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87〕财预字第158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
投标工程标底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