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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1号颁布时间:1998-03-20

     1998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 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 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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