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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51号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国税发[2000]5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 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 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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