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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山西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89号颁布时间:1996-10-15

     1996年10月15日 国税函[1996]58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请示》(晋国税流一发[1996]30号)收悉。关于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 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应由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 运销企业、运输业户收取而未收取,由煤焦管理站补收的销售煤炭的价差、量差和 各项基金、费用属于因销售煤炭而发生的价外费用,因此,对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 的量差、价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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