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5日 国税函[1996]58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请示》(晋国税流一发[1996]30号)收悉。关于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
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应由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
运销企业、运输业户收取而未收取,由煤焦管理站补收的销售煤炭的价差、量差和
各项基金、费用属于因销售煤炭而发生的价外费用,因此,对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
的量差、价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