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6号颁布时间:1995-08-28
1995年8月28日 国税发[199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印制以来,由于各方面的
原因,造成一些专用发票无法使用,需要进行销毁,各地普遍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
销毁办法。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专用发票销毁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当将有印制质
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二)省级税务机关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
证。
(三)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
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造币总公司备案。
(四)如双方对印制质量问题持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造币总公司
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二、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
专用发票的销毁
(一)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2.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
完的专用发票。
3.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
4.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应当集中到
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采取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浆的方法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
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三、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
导亲自抓,严防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三)在专用发票销毁全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
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
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四)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