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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反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71号颁布时间:1994-11-03

     1994年11月3日 (94)财税字第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询问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 务实行“退税”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 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规定:“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 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 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 法。”《通知》中所称的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冻肉、下水(下货)、水 油,包括活猪、、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 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虾蟹和海产食品,不 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据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 务。   二、“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问题   “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 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 可以比照执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得执行此项 政策。   三、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 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四、关于企业拖欠税款“返还”时的处理问题   为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企业欠缴的税款,由于没有实际入库,财政不予“返 还”。   五、关于办理“返还”的依据问题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文件规定,办理“返还”时只能以企 业缴款书为依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中对企业补征税款所使用的缴款书,也同 样可以作为确定“返还”数额的依据。但属于补征企业偷税的,不得返还。   六、企业既经营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业务,又经营不实行“先征后返” 政策的业务,应单独核算“先征后返”业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应对执行“先征后返”政 策的业务收入单独填开缴款书并注明收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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