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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11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 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收取4元的原油管理费。 对原油管理费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国 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 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 总公司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 税函[1996]101号)文件的 规定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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