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颁布时间:1994-08-19
1994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4]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
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
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
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根据(94)财税字第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
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
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